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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种应快速处理的事故 |
(一)追撞前车尾部的,均为后车全责。 (二)变更车道时,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三)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,未让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四)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,在交通标志、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,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五)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遇相对方向来车,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六)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,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七)绿灯亮时,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八)红灯亮时,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九)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,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;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,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,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)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,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;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,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一)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,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二)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三)逆向行驶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四)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五)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六)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七)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八)行经交叉路口、窄桥、弯道、陡坡、隧道时超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十九)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从前车右侧超越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)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、标线的地方掉头时,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一)在有禁止掉头标志、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掉头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二)倒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三)溜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四)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(如公交车道)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五)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六)驶入禁行线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七)红灯亮时,继续通行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八)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二十九)违反装载规定,致使货物超长、超宽、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三十)装载的货物在遗洒、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三十一)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三十二)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 (三十三)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,均为该车全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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